借 阅 规 则
读者证是读者在图书馆借阅图书、查阅资料的有效证件,限本人使用。
图书借阅期限表
| 读者类型 |
一般图书 |
文学(I)类图书 |
| 允许借书量 |
借期 |
续借次数 |
续借借期 |
允许借书量 |
借期 |
| 本、专科生 |
3 |
30天 |
1 |
30 |
2 |
14天 |
| 硕士研究生 |
5 |
60天 |
1 |
60 |
2 |
14天 |
| 博士研究生 |
7 |
60天 |
1 |
60 |
2 |
14天 |
| 普通读者 |
5 |
60天 |
1 |
60 |
2 |
14天 |
| 普通教师 |
6 |
60天 |
1 |
60 |
2 |
14天 |
| 副高 |
7 |
60天 |
1 |
60 |
2 |
14天 |
| 正高 |
8 |
60天 |
1 |
60 |
2 |
14天 |
| 博士生导师 |
8 |
180天 |
0 |
0 |
2 |
14天 |
借 书
读者持读者证及图书在各借阅室
借书台办理借书手续,每人允许借书总量及借期见《图书借阅期限表》。特别提示:所有借书、
续借、预约等操作必须是在读者记录未被冻结、读者没有过期图书、未有欠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。
如遇节假日,请直接利用OPAC(联机公共检索目录)检索查询所借图书的应还日期。 |
| 注:
贴有绿色书签的图书为馆藏样本书(贴有绿色书签)只供阅览,读者如急需其中的内容可办理短期借阅手续,进行复印或阅览,但图书必须在当天还书台下班前还回,否则读者需交纳超期罚金,1元/小时
。 |
|
续借:
读者可根据需要自行在网上续借一般图书,续借方法详见OPAC使用方法中的读者相关信息查询;
续借只能在图书到期日前5天进行,续借期同原借期,续借借期自原借期期满日算起,过期图书不能续借。
逾期罚款:
为保证大多数读者的权益,对未能在规定日期之前归还图书的读者,将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。
图书过期罚款标准
|
| 图书类型 |
一般图书 |
文学(I)类图书 |
| 罚款标准
|
0.1元/天 |
0.5元/天 |
违章、遗失赔偿:
-
读者在借阅书刊时应当场检查,如发现污损、缺页等情况应向本馆工作人员声明,
进行标记和妥善处理。如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污损、勾画、剪裁、丢失等现象,则视其情节轻重按
原刊资料售价的10%-500%赔偿;撕扯书刊资料者,则按原书刊资料售价的10-20倍赔偿,并按偷窃论处;被损坏的书刊资料仍需留在本馆。
- 损坏条形码者罚款5元。
- 遗失赔款:
(1)中文图书按不同出版时间计算,赔款倍率如下:①1989年以前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
的10倍赔款;②1990-1992年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6倍赔款;③1992年后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
的5倍赔款;凡赔款不足30元者,均按30元计算。
(2)外文原版图书按书价10倍赔偿。
(3)全卷图书中的一册,按全卷价格赔偿,其余各册仍需留在图书馆。
- 未办理借阅手续、私自携书刊离开阅览室者,按偷书论处。图书馆对偷书行为一经发现,将从重处罚,并上报学校予以纪律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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