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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 阅 规 则
    读者证是读者在图书馆借阅图书、查阅资料的有效证件,限本人使用。

图书借阅期限表
读者类型 一般图书 文学(I)类图书
允许借书量 借期 续借次数 续借借期 允许借书量 借期
本、专科生  3 30天 1 30  2 14天
硕士研究生  5 60天 1 60  2 14天
博士研究生  7 60天 1 60  2 14天
普通读者  5 60天 1 60  2 14天
普通教师  6 60天 1 60  2 14天
副高  7 60天 1 60  2 14天
正高  8 60天 1 60  2 14天
博士生导师  8 180天 0 0  2 14天

借 书

读者持读者证及图书在各借阅室 借书台办理借书手续,每人允许借书总量及借期见《图书借阅期限表》。特别提示:所有借书、 续借、预约等操作必须是在读者记录未被冻结、读者没有过期图书、未有欠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。 如遇节假日,请直接利用OPAC(联机公共检索目录)检索查询所借图书的应还日期。

注: 贴有绿色书签的图书为馆藏样本书(贴有绿色书签)只供阅览,读者如急需其中的内容可办理短期借阅手续,进行复印或阅览,但图书必须在当天还书台下班前还回,否则读者需交纳超期罚金,1元/小时 。

续借: 读者可根据需要自行在网上续借一般图书,续借方法详见OPAC使用方法中的读者相关信息查询; 续借只能在图书到期日前5天进行,续借期同原借期,续借借期自原借期期满日算起,过期图书不能续借。
逾期罚款: 为保证大多数读者的权益,对未能在规定日期之前归还图书的读者,将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。


图书过期罚款标准
图书类型 一般图书 文学(I)类图书
罚款标准 0.1元/天 0.5元/天

违章、遗失赔偿:

  1. 读者在借阅书刊时应当场检查,如发现污损、缺页等情况应向本馆工作人员声明, 进行标记和妥善处理。如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污损、勾画、剪裁、丢失等现象,则视其情节轻重按 原刊资料售价的10%-500%赔偿;撕扯书刊资料者,则按原书刊资料售价的10-20倍赔偿,并按偷窃论处;被损坏的书刊资料仍需留在本馆。
  2. 损坏条形码者罚款5元。

  3. 遗失赔款:

  4. (1)中文图书按不同出版时间计算,赔款倍率如下:①1989年以前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 的10倍赔款;②1990-1992年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6倍赔款;③1992年后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 的5倍赔款;凡赔款不足30元者,均按30元计算。
    (2)外文原版图书按书价10倍赔偿。
    (3)全卷图书中的一册,按全卷价格赔偿,其余各册仍需留在图书馆。
  5. 未办理借阅手续、私自携书刊离开阅览室者,按偷书论处。图书馆对偷书行为一经发现,将从重处罚,并上报学校予以纪律处分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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