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阅览区是文明的学习场所,请自觉遵守图书馆有关规定,维护文明的秩序、整洁的环境、安静的氛围,不在室内吃东西。
第二条 阅览区图书、期刊及报纸只限本区域内阅览,每位读者每次限取2本,阅毕放回原处。
第三条 阅后无法归架的图书,请放在阅览室小推车或图书暂存架上,请勿随意摆放。
第四条 请勿将个人贵重物品放置在阅览室占座,人走物走,占座物品和滞留物品图书馆有权进行清理。
馆藏文献逾期、污损或遗失赔偿处理办法
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文献含各种公开及非公开出版的各语种书、刊、报纸、地图画册、录音(像)带、光(软)盘、缩微胶片平片等各种载体文献。
第二条 读者有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图书,图书馆逾期不产生罚金,但会催还或停借(自逾期日起不得再借其他书籍),归还逾期图书后自动恢复借阅权限。
第三条 图书馆的文献是国家的财产,保护文献的洁净和完整是读者的义务。
第四条 读者借阅文献必须十分爱惜,不得圈点、批注、污损、裁割或丢失。
第五条 凡污损、遗失的文献,原则上应赔偿同版本文献。非珍贵版本的文献,可赔偿新版本的文献顶替。
(一)普通图书:凡1989年前出版的(含1989年)图书,以该书原价20倍赔偿,如原价不满1元,均以1元起价计算;凡1990年以后出版的(含1990年)图书,以该书原价10-20倍赔偿,如原价不满1元的均以1元起价计算;丢失图书为成套、贵重图书中的某册,则按成套、贵重书的原价或5-10倍赔偿;
(二)外文原版(包括港台)图书:以原价(按外币与人民币现时比率折合)2-5倍赔偿,不满1元的均以1元起价计算;
(三) 影印图书:以该书原价20-30倍赔偿;
(四) 赠送的外文图书赔偿参照同类书执行;
第六条 遗失书刊赔偿后又找到原书者,一律不办理退款。